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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維護管理

法務部(上級機關)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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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是否有維護管理手冊

主辦機關之管理養護是否落實

上級機關之督導是否落實

是否有將維護管理資訊公開

備註

建築類

由各機關依相關法規及維護管理工作計畫與相關契約辦理。

詳各機關填報情形

是。

是。

 

備註:法務部及直屬機關無工程會所列「道路類」、「軌道類」、「機場類」、「水利類」、「港灣類」、「電力類」、「環保類」、「油氣類」及「其他類」之公共設施。

 

建築類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消防法及電業法等相關法規。

二、管理機關:

(一)上級機關法務部:負責本部及直屬機關公共設施維護管理之督導。

(二)主辦機關:本部及各直屬機關。

三、維護手冊:由各機關依相關法規及維護管理工作計畫及相關契約辦理。

四、執行情形:詳各機關填報情形(請回上一頁點選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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