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行政機關可否逕行採取直接強制方法(例如斷水斷電)?在何種情形下可以由間接強制轉換成直接強執方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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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因直接強制具直接性與最後手段性的特質,執行方法是否妥當,攸關人民權益甚鉅,應特別注意行政執行法第三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選擇對義務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執行措施時,亦應一併注意行政執行法其他一般基本原則及注意要項。
三、至於何謂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例如代履行遭遇抗拒或阻礙致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經處以怠金多次以上,義務人仍不履行其義務等情形。
(參考法條: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