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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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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種類: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二、所有權:

新制:各自所有。
舊制:分別所有。

三、管理權:

新制:各自管理。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四、管理費用負擔:

新制:各自負擔。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五、使用及收益權: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六、處分權:

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七、債務清償責任: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八、保全措施: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舊制:無。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新制: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舊制:1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十一、自由處分金: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舊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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