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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跨國移交受刑人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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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移交受刑人只有受刑人本人可以申請嗎?家屬可以申請嗎?
答: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4條第5款規定,接收受刑人須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故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刑人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時)始得提出申請。受刑人之家屬固得代受刑人向法務部提出,惟「受刑人同意接收回臺服刑之申請文件」,係由受刑人本人名義申請者,仍須由受刑人本人簽名或按捺指印,才可以提出申請。

問: 大陸地區臺籍受刑人申請接返回臺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答:詳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大陸地區臺籍受刑人申請接返回臺應備文件」(如附件)
1.在大陸地區服刑國人接收(移管)申請書。
2.受刑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3.大陸地區刑事歷次判決書及裁定書。
4.在臺親友資料(含聯繫地址及電話)及與受刑人關係之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問: 大陸地區臺籍受刑人申請接返回臺後之審查流程為何?
答:詳見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大陸地區之臺籍受刑人申請接返〈移管〉流程圖」(如附件)

問: 外國或大陸地區法院所判決的刑期會如何轉換?
答:除受刑人殘餘刑期未達一年(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4條第6款參照)或死刑案件外,專屬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9條規定裁定宣告轉換後之刑期。

問: 受刑人接收回臺服刑後,可否依外國或大陸地區規定申請減刑?
答: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2條規定,受刑人接收回臺服刑後,應依我方相關法律執行,不得再援引外國或大陸地區之規定申請減刑。

問: 受刑人在外國或大陸地區監獄服刑之日數是否可折抵刑期?受刑人回臺服刑後,可否適用假釋規定?
答:可以。
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0條及第15條規定,受刑人接返回臺前在外國或大陸地區監獄已執行徒刑之日數、執行前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日數及接返程序所經之日數均可折抵刑期,並得依我方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假釋。

問: 申請返臺執行案件,法務部審查的考量為何?
答: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應考量我國與移交國雙方法律規定、人道精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矯治成效與當事人之意願等因素。」。

問: 受刑人接返回臺後,是否在受刑人戶籍地的監獄服刑?
答:不是。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7條、第11條規定,我方接收返臺執行者,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性別分別指揮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或臺北分監、桃園女子監獄或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但新收入監逾三個月且符合相當要件者,可依「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申請移監。

問: 現在可以索取「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的申請表格嗎?在大陸地區服刑的受刑人要如何知道這些規定?
答:可以,相關申請規範說明及文件如附件;另法務部亦已商請大陸地區主管單位以適當方式代為向在大陸地區服刑之臺籍受刑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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