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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現況及成效

實施現況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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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2
  1. 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規定,我國積極與各國洽簽移交受刑人條約或協議,其中依據「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關於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迄今已將在台服刑之7名德籍受刑人全數移交返回德國服刑。
  2. 依照我國與英國完成簽署之「大不列顛暨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主管機關與臺灣司法主管機關間移交受刑人協議」,迄今完成移交2名英籍受刑人返回英國服刑。
  3. 依照我國與丹麥完成簽署之「駐丹麥代表處與丹麥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議」,迄今完成移交1名丹麥籍受刑人返回丹麥服刑。
  4. 依照我國與波蘭完成簽署之「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迄今完成移交1名波蘭籍受刑人返回波蘭服刑。
  5. 依照我國與瑞士完成簽署之「駐瑞士台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移交受刑人協定」,迄今完成移交1名瑞士籍受刑人返回瑞士服刑。
  6. 基於人道考量,法務部依「跨國移交受刑法人」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規定,自99年間起迄今,已接返在大陸地區受刑之國人19人回臺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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