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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簡介

跨國移交受刑人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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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全球化的趨勢,跨境或境外犯罪案件及人數增加,亦有我國國民於外國監獄服刑等情況。因語言、文化差異及距離遙遠等因素,致受刑人親友探視不易,受刑人身心難以調適,對於獄政管理及受刑人處遇均有不良影響。立法院於102年1月通過「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並於同年7月施行。
     於外國或大陸、香港、澳門地區監獄服刑之我國國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之前提下,可申請接回臺灣繼續服刑;在我國監獄服刑之外國人,可申請回其母國繼續服刑。此外,亦可準用跨國移交受刑法人之相關規定,進行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地區間之受刑人接返。     
     我國目前與德國、英國、史瓦帝尼、丹麥及瑞士等國家,以雙邊簽訂協議方式,進行移交跨國受刑人,使受刑人能各自回到其母國執行刑罰,並於執行完畢後,早日重返社會。
     法務部未來將密切配合外交部等機關,積極與各國及大陸地區洽談移交受刑人事宜,以彰顯人道精神,實踐我國人權立國之理念,並加強犯罪矯治,開展國際司法互助之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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