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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類

國際類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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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刑事司法互助內容有什麼?
答:依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6條規定,得請求或提供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取得證據。
二、送達文書。
三、搜索。
四、扣押。
五、禁止處分財產。
六、執行與犯罪有關之沒收或追徵之確定裁判或命令。
七、犯罪所得之返還。
八、其他不違反我國法律之刑事司法協助。

問:誰可以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
答:偵查階段為檢察官;審判階段為法官。不受理民眾自行請求刑事司法互助。

問:受理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的單位為何?
答: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建議檢察署或法院如有相關疑問,可先與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聯繫,確認如何進行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請求相關事宜。

問:司法警察機關可以自行向法務部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嗎?
答:
    1.應請檢察署立案,並由承辦檢察官評估案件是否適合向外國申請司法互助,由檢察官提出請求。
    2.建議司法警察機關可先透過警務(行政)合作之情資交換管道,查詢與案情有關之資訊,俾符目前實務運作情形。

問:我國向外國提出的司法互助,外國一定都會全盤接受嗎?
答:不一定,除了視該國與我國是否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協議之外,受請求國經常亦考量該請求,是否符合國際法相關原則(例如互惠原則、雙重犯罪原則等)、案件要件及國際政治情勢等因素,綜合評估是否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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