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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核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原綜字第11200003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原住民事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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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
    健全內部事務檢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至十五
    人,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任期為一年:
    (一)本會文教福利組。
    (二)本會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
    (三)本會綜合企劃組。
     (四) 本會會計員。
    (五)本會兼辦政風人員。
三、本小組檢核下列事項:
    (一)車輛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國有及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檢核表執行之。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檢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檢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陳報主任委員。
五、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
    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六、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