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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遭監察院彈劾案查辦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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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部於本(十)日接獲監察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九三)院台業叁字第0930709041號函,係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因「收受賄賂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沉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等情,依法提案彈劾(如附件一、二)。 本部聲明如下: 壹、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宋宗儀多次涉嫌於偵辦案件時,收受鉅額賄款後開脫嫌犯一案,係本部陳部長於兩年前接獲檢舉後,親自交辦相關檢察機關成立專案小組偵查,茲將偵辦宋員之經過說明如下: 一、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部調查局函發嘉義縣調查站調查─本部陳部長交查「宋宗儀包庇賭博電玩業者盈助等涉嫌不法」案。 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嘉義縣調查站主動發覺「宋宗儀於八十六年承辦鹿草鄉農會王茂雄賄選案,涉嫌收受賄賂」。 三、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嘉義縣調查站受理民眾檢舉「台南市順昌當鋪槍擊案,王川銘教唆陳金榮頂罪,宋宗儀透過陳武龍收受賄賂而予包庇」、「宋宗儀與王仁賢於台南市中華西路永華路口住好檳榔攤後方經營職業賭場」、「宋宗儀於八十八年間承辦嘉義縣布袋鎮蔡瑞賓賽鴿賭博案,勒索八百萬元」等案。 四、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接獲民眾匿名檢舉宋宗儀涉嫌不法,分「查」字案偵辦,並發交及指揮嘉義縣調查站偵辦,嗣雲林地檢署因偵辦黃村殺人案,亦查知宋宗儀在雲林地檢署任職期間承辦該案時,疑涉有不法情事,爰分案偵辦;另臺南地檢署亦有他案在偵辦宋宗儀不法情事,衡量宋某所涉不法橫跨三地檢署轄區,乃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居中整合協調三地檢署聯合分工偵辦。 五、有關宋員涉嫌不法之傳聞,本部政風司參據情資反映,將該員提列為政風查處機動小組蒐證對象,並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陸續實施行動蒐證近十次;本案於啟動政風查處機動小組蒐證期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政風室陸續反映宋員之涉嫌情節,業經台南高分檢署指揮雲林、嘉義、台南等三地檢署組成專案偵查中,為避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作為,政風司爰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暫停執行蒐證作業,並將相關涉嫌資料併請專案小組參處。 六、本(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由雲、嘉、南地檢署同步執行搜索、傳喚及拘提重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宋檢察官到案),並將宋宗儀檢察官及其他犯罪嫌疑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本部亦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發布命令自羈押之日起停止其職務。 貳、為強力整頓司法風紀,本部於最高檢察署成立「司法貪瀆查察小組」,專責查察司法官貪瀆案件,結合檢察、調查及政風單位,主動積極蒐報情資,進行查察。另分別於本(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及十月一日成立「政風特蒐組」及廉政「我爆料」檢舉專線-(02)2316-7586(惡習依舊,欺我爆料),向貪官污吏宣戰,擴大蒐集貪瀆不法線索,重點鎖定高階及身分特殊之不肖公務人員,展現政府強烈肅貪的決心。 附件一: 監察院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二號 受文者:法務部部長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發文字號:(九三)院台業叁字第0930709041號 附件:如文 主旨: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沉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函請 查照依法辦理見復。 說明: 一、本案經監察委員黃武次、謝慶輝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呂溪木等九人審查成立。 二、附送彈劾案文、附件各叁份,及本案電子檔磁片一份。 正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副本:法務部部長、法務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本院黃委員武次、謝委員慶輝、綜合規劃室、統計室、監察調查處、監察業務處第三組(均含九三年劾字第一六號案文壹份)                院 長 錢 復 附件二: 彈劾案文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宋宗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因案羈押,同日核定停職迄今)。 貳、案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宋宗儀為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三期結業,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分發至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候補檢察官,歷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台南地檢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雲林地檢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調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迄今。查宋員擔任檢察官期間,涉有多起貪瀆、賭博犯行,並有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等違失情事。… 綜上論結,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核其所為,斲傷司法形象至深至鉅,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請予撤職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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