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教育部民國113年4月29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32A號

訂定「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