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經濟部民國113年4月29日經授園字第11355303360號

修正「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代處理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事業廢水作業要點」第1點、第2點、第7點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代處理領有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事業廢水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93100
分享至:   
回頂端